4倍杠杆多少平仓 摩根士丹利证券卷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国新证券因财务担保信用损失2.65亿 | 2024年券业涉诉新闻(07.20-07.28)
发布日期:2024-10-06 23:11    点击次数:92

4倍杠杆多少平仓 摩根士丹利证券卷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国新证券因财务担保信用损失2.65亿 | 2024年券业涉诉新闻(07.20-07.28)

券商诉讼统计4倍杠杆多少平仓

(2024.07.20-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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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动减持进展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为科技)于2024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葛旭艳因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已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8,142,495股转入长城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已触发强制平仓程序。故长城证券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0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葛旭艳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葛旭艳于2024年7月2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41,500股,减持均价6.37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前,葛旭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142,495股,占总股本的5.0884%;本次权益变动后,葛旭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000,995股,占总股本的4.9999%,葛旭艳女士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华林证券近日通过“京东资产交易平台”获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与红旗大街交角处商业及办公区部分的商业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的公告,将于2024年8月8日10时至2024年8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1,217,700,000元。目前,上述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暨被动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徐州丰利”)持有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动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79%),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16.91%变更为13.12%。

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关于股票过户的告知函》获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27,000,000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占公司总股本3.79%,权益变动比例超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数量9,000,000股,单价1.99元/股,占新动力总股本的比例1.2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黑01破1号决定书,指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司第二大股东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哈尔滨中院提出对秋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申请。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对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的裁定书,目前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易日盛)近日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系统,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天津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易天正)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收到质权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山西证券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对其质押违约股票进行减持处置,在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即12,586,109股。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024年7月25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海控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根据本院(2024)京74民初403号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5条,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1.请协助我院冻结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泛海)持有的泛海控股58.1985%股份(认缴出资额302,411.2655万元)。2.本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3.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任何人办理转让、转移手续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本院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执行涉及的诉讼案件与公司无关,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中国泛海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024,112,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198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的通知表明本次需协助执行的股东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陆金汀”)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6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4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杭州陆金汀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二中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北京二中院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北京市二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沙盈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晟新材)于近日接到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海资产管理公司”)的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融海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融海资产管理公司与长沙盈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88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2%,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目前,融海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48.81%。

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芝股份)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广东怡建)函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李苏华、孙程诉广东怡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未被列为该案的被告或第三人,因该案与本诉案相关且涉及公司权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12月12日,广东怡建与李苏华、上海天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孙程为其原股东)签署了有关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2024年3月,因李苏华违反《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关公司业绩对赌及最低持股承诺的约定,根据协议约定,李苏华需支付有关补偿款及违约金,广东怡建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超过42,335.38万元。南海区法院已于2024年4月11日受理了此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2024年6月,在上述案件推进过程中,李苏华、孙程就同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起诉广东怡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部分约定并要求广东怡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诉讼请求金额合计超过10,097.49万元。根据广东怡建函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2024年7月16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1:孙程;原告2:李苏华。

被告: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苏华、上海天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孙程为其原股东)与广东怡建于2020年12月12日签署了有关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现李苏华、孙程就《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约定起诉广东怡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部分约定并要求广东怡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诉讼请求金额合计超过10,097.49万元。诉讼请求:1、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第七条第7.1款第(1)项之约定;2、广东怡建向李苏华、孙程支付违约金7,497.49万元;3、广东怡建向李苏华、孙程支付损失2,600.00万元;4、广东怡建承担本案受理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上述1-4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10,097.49万元。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张望龙诉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责任纠纷案,涉案金额:1,624.64万元。一审中。收到诉讼材料日期:2024.7.22。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云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1、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腾冲大成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腾冲市德翔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建投昌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云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腾冲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3486.69万元,2024-05-24,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

国家开发银行(1)

来源: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2、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诉金额:48,490.79万元。调解书已生效,执行中。

3、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金额:130,633.9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要求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提起上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诉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金融法院。涉诉金额:15,211.5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2024年7月17日)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诉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金融法院。涉诉金额:10,106.8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2024年7月10日)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17)

(一)石嘴山农商行纠纷案件。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6月5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15,990,000股的股份,一拍由于标的物本身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的因素等影响,最终无人报名而导致流拍。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0221执9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格每股3.017元接收在该案件中设置抵押权的15,990,000股股权中的12,287,200股股权进行以物抵债,以物抵债金额为37,070,482.40元,抵顶本案执行标的36,940,024.48元,执行费104,340元,拍卖辅助服务费26,120元,下剩金额2.0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1,599万股股权(股金账户号为9400103548056)的查封措施;2、注销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股权1,599万股的抵押登记;3、将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1,599万股股权中的12,287,200股股权作价37,070,482.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农商行进行以物抵债以清偿债务,抵顶本案执行标的36,940,024.48元,执行费104,340元,拍卖辅助服务费26,120元;4、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1,559万股股权中的12,287,200股股权的所有权归以物抵债人石嘴山农商行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以物抵债人石嘴山农商行时起转移;5、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农商行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平罗农商行纠纷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33,000,000股的股份,一拍由于标的物本身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的因素等影响,最终无人报名而导致流拍。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0221执1108号之二、(2024)宁0221执1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格每股3.017元接收在该案件中设置抵押权的33,000,000股股权中的24,470,044股股权进行以物抵债,以物抵债金额为73,826,122.75元,抵顶借款金额69,400,000元,利息4,051,267.80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3月14日),案件受理费112,714元,执行费208,364元,拍卖辅助服务费53,779元,下剩金额2.0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如下:

1、《执行裁定书》(2024)宁0221执1108号之二。(1)解除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2,340万股股权中17,408,166股股权的查封措施;(2)注销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股权2,340万股的抵押登记;(3)将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2,340万股股权中的17,408,166股股权作价52,520,436.8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平罗农商行进行以物抵债以清偿债务,抵顶本案借款本金49,400,000元,利息2,887,566.42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3月14日),案件受理费75,809.50元,执行费119,763元,拍卖辅助服务费37,298元;(4)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2,340万股股权中的17,408,166股股权的所有权归以物抵债人平罗农商行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以物抵债人平罗农商行时起转移;(5)申请执行人平罗农商行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执行裁定书》(2024)宁0221执1109号之二。(1)解除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960万股股权中7,061,878股股权的查封措施;(2)注销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股权960万股的抵押登记;(3)将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960万股股权(股金账户号为9400103548056)中的7,061,878股股权作价21,305,685.9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平罗农商行进行以物抵债以清偿债务,抵顶本案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163,701.38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3月14日),案件受理费36,904.50元,执行费88,601元,拍卖辅助服务费16,481元;(4)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960万股股权中的7,061,878股股权的所有权归以物抵债人平罗农商行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以物抵债人平罗农商行(组织机构代码:45455513-1)时起转移;(5)申请执行人平罗农商行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初575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中航路星场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2017年11月,公司与中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14,640万元的交易对价向中易公司转让所持稠州银行3,000万股股份。由于中易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缴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于2018年3月7日签订《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解除协议》,终止了本次股权交易。但中易公司实际并未按解除协议约定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且后将案涉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星场道公司,以致成诉。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并作出(2020)京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京民终164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京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北京三中院作出(2022)京0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解除协议》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1,8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1,8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30%)。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5,010.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评估费5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已支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79,409.90元,由原告负担278,609.90元,由被告负担200,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120元,由被告负担。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一: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二:黄红云(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三:重庆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四: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五:重庆金科佳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六:重庆市金科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七: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八: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九: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十:天津金耀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十一:重庆金科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十二: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十三: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十四:重庆合易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一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2亿元,贷款期限120个月。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公司及被告二至被告七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及被告八至被告十四与原告签署了《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出现按期还款付息困难,为支持被告经营发展,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借款变更协议》对贷款本息进行了展期。但保证人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丧失担保能力且各被告无法提供新的担保,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被告一主张贷款清偿责任,向其余被告主张承担担保责任。以上金额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合计约13.63亿元。

IPO申报涉诉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

来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1)“12申环01”私募债诉讼事项。

“12申环01”中小企业私募债于2012年8月29日发行和计息,债券期限为2+1,兑付日为2014年8月29日。公司于2012年11月认购10,000,000.00元。2014年7月18日私募债发行人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申环电缆)明确表示因新项目全面投产、运行资金困难的原因无法如期兑付回售款,经协商,申环电缆与各债券持有人签署展期协议,约定自2014年9月29日起分12个月分期偿还债券持有人本金、利息。申环电缆仅按展期协议约定偿付了2014年9月及10月本息。2015年1月26日,公司已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2申环01”私募债发行人申环电缆及担保方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简称:无锡沪安)、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简称:无锡申环)与戴志祥立即支付所欠本金8,332,600.00元、到期和未到期利息458,062.50元、违约金273,948.49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2015年8月7日,公司签收一审《判决书》,其中载明判决申环电缆及担保人共偿付公司债券本金8,332,600元,利息458,062.50元,并以债券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公司违约金,该《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生效。2016年3月29日、30日,公司分别参加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及申环电缆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会议核实公司债权共计10,666,933.89元。2016年6月24日,申环电缆被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2017年6月23日,宜兴法院出具了“(2015)宜商破字第0026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缆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执行该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可回收债权587,312.35元。2017年6月27日,宜兴法院出具了“(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017年7月4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划付的破产债权587,312.35元。2018年11月13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本公司对无锡沪安享有普通债权10,079,621.54元。2018年11月26日,宜兴法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产管理人制作的《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本公司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可分配金额为170,728.63元,2018年12月3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划付分配款170,728.63元。2018年12月4日,宜兴法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无锡沪安的破产程序。2019年8月15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对申环电工享有普通债权10,666,933.89元。2019年8月26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可分配金额为143,587.51元。2019年9月4日,公司收到无锡申环管理人划付的分配款143,587.51元。2019年9月10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25号之十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申环电工破产程序。2020年2月24日,由于第一次分配结束后申环电缆破产管理人催收回部分应收款项,达到二次分配的条件,因此向宜兴法院请求裁定认可二次分配方案。2020年3月3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已回收债权175,988.20元;2020年7月23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已回收债权11,741.49元;2020年7月30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无锡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无锡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已回收债权28,177.99元。2022年12月9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缆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回收债权25,013.96元。2023年2月22日,宜兴法院做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四”号《裁定书》,裁定认可《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3月15日,公司收到申环电工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1,538.17元。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5,617.27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3年末,该项债权本息余额合计710.40万元,已做呆账核销处理。

(2)“蒙农科”私募债诉讼事项。

2012年11月9日,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奈伦农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面值总额为250,000,000元私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14年11月9日,其担保方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奈伦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买入15,000,000元本期债券(150,000张)。截至2014年12月31日,奈伦农业仍欠公司本金6,300,000元。2015年2月11日,公司对奈伦农业和担保人提请仲裁,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此案。公司请求为:债务人及担保人支付本金6,300,000.00元、延期补偿金555,236.25元、逾期利息180,651.28元、违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华南国仲深发[2015]D957号”《SHENDS20150091号案仲裁通知》,受理上述案件。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做出裁决,裁决奈伦农业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违约赔偿金等共计7,688,061.44元,奈伦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奈伦农业及奈伦集团共同赔偿公司追偿债权的损失91,267.00元。2015年10月12日,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6日,呼和浩特中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奈伦集团名下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查封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奈伦农业已向呼和浩特中院提出破产申请。因法院内部分工调整,该执行案件移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5月24日,公司向赛罕区法院提交《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9日,赛罕区法院作出“(2021)内0105执恢5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次申请执行。截至2023年末,该项债权本息余额合计623.10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623.10万元。

(3)“12福星门”私募债诉讼事项。

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星门公司)2012年度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250,000,000元,债券发行期限为3年,债券到期兑付日为2015年11月30日,福星门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欧枫投资)用土地使用权及林权等为该项目提供抵押担保,其实际控制人曾果、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福星门公司提供房产作为补充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认购面值25,000,000.00元债券,购入时支付的包含在债券价格中的未到付息期的应计利息为2,342,500.00元。因福星门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2016年1月6日,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星门公司及曾果、洪谊连带清偿债券本金、利息共计27,694,40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申请对该等主体采取冻结银行存款25,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5,000,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后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追加欧枫投资为被告,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未签收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公司遂请求法院公告送达。2016年4月20日,重庆五中院于《人民法院报》刊登开庭公告,定于2016年7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9月1日,公司签收重庆五中院《民事裁定书》,载明冻结福星门公司、曾果、洪谊、欧枫投资银行存款25,0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29日,重庆五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2016年12月21日,重庆五中院公告送达判决书:①福星门公司支付公司本金25,000,000.00元及利息;②公司对欧枫投资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曾果、洪谊承担连带责任;④曾果、洪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5,448.00元。2017年5月2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欧枫投资的重整申请。2017年6月20日,重庆五中院受理公司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12月13日,公司派员前往重庆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及财产保全延期申请。首次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2月1日召开,欧枫投资的破产管理人确认公司享有优先债权为31,298,611.11元,普通债权为190,720.00元,合计31,489,331.11元。公司已于2018年2月9日就首次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情况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重庆五中院已于2018年4月21日刊登福星门公司破产公告,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福星门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18年6月29日,福星门公司破产重整案首次债权人会议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听取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并推选出债权人委员会组成成员。福星门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公司享有普通债权为32,885,164.44元。2021年2月24日,九龙坡区法院作出“(2018)渝0107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2021年2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欧枫投资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末,该项债权本息余额合计2,732.88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732.88万元。

(4)“天娱数科”(丁杰)股票质押违约纠纷案。

公司与丁杰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股票质押业务合同》,约定公司在2017年4月19日向丁杰提供融资款50,000,000.00元,并约定丁杰须于2020年4月18日向公司偿还68,351,388.89元。丁杰将其合法持有的部分“天娱数科”股票(证券代码:002354,质押数量合计7,849,386股)出质于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6月,因“天娱数科”的股价下跌,造成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触发违约条款。公司依约多次要求丁杰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前还款均无果。2018年7月9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丁杰一次性偿还所欠本金50,000,000元、利息197,916.68元及违约金500,446.87元(违约金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9日),并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2018年7月1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经公司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粤0304财保1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丁杰名下价值50,698,363.55元的财产。2018年8月22日,因丁杰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审理本案。深圳中院开庭审理确认仲裁效力案件并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杰的申请。2019年2月2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恢复仲裁程序。2019年3月6日,丁杰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要求终止仲裁程序。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19年4月20日出具“华南国仲深发[2019]D3589号”《管辖权决定》,决定该案在仲裁院继续进行。2019年5月27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8月27日出具“华南国仲深发[2019]D3589号”《裁决书》,裁决丁杰向公司归还债务本金50,000,000元、违约金22,602.74元以及自2018年6月20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丁杰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25,349.18元;仲裁费411,090元及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5,652元由丁杰全部承担;公司对丁杰质押的7,849,386股“天娱数科”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公司申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强制执行,此后丁杰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2020年4月10日,开封中院作出“(2020)豫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杰的不予执行申请。2020年9月29日,开封中院作出“(2019)豫02执5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随后公司申请复议。2020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开封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2021年4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河南高院作出的“(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指令开封中院受理该强制执行案件。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现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申请对开封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河南省高院的(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再审。2023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公司因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获受理。2024年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支持公司的监督申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末,该项目融出资金账面本息合计5,203.13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目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4,109.44万元。

(5)“未名医药”(厦门厦信)股票质押违约纠纷案。

2017年1月25日,公司与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厦信)签订《股票质押业务合同》,约定公司于初始交易日2017年1月25日向厦门厦信提供融资款60,170,000元,并约定厦门厦信于回购交易日2019年1月25日偿还67,612,694.72元。厦门厦信将其合法持有的部分“未名医药”股票(证券代码:002581,质押数量为4,984,519股)出质于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6月,因“未名医药”的股价下跌,造成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触发违约条款。公司依约多次要求厦门厦信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前还款均无果。2018年7月5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厦门厦信一次性偿还所欠本金23,076,273.49元、利息89,741.06元、违约金230,762.73元及滞纳金188.46元(违约金、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7月4日),并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2018年7月20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经本公司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粤0304财保1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厦门厦信名下价值23,396,965.74元的财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3月27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华南国仲深裁[2019]D181号”《裁决书》,裁决厦门厦信向公司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合计23,383,957.14元;公司对厦门厦信质押的2,735,805股“未名医药”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裁决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的仲裁费、仲裁员实际开支、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由厦门厦信承担。2019年5月14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厦门中院受理并于2019年6月6日出具“(2019)闽02执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厦信所有的款项2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厦门厦信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厦门厦信已质押的2,735,805股“未名医药”(证券代码002581)股票。2019年7月5日,公司向厦门中院提交《财产处置申请书》及《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请求处置厦门厦信已质押的“未名医药”股票,并请求参与厦门厦信名下其他被查封财产的执行分配程序。此后,因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厦门厦信破产清算一案,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1日前申报相关债权,2019年12月20日,厦门厦信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公司申报债权中30,590,196.73元认定为优先债权,718,528.97元认定为普通债权。2020年8月14日,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2021年11月16日,厦门中院作出“(2019)闽02破17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厦门厦信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根据该破产和解协议,厦门厦信引入和解投资人厦门福嘉旺贸易有限公司(或其合作单位),提供部分资金对其资产进行重组,和解投资人提供的资金及按和解协议处置的财产获得的资金,用以偿还厦门厦信相关债务后,厦门厦信得以存续,并保有部分资产;如公司申请对厦门厦信持有的未名医药股份评估拍卖处置,则和解后的厦门厦信将对该等股份进行评估、网络拍卖变卖,变价所得净额将依法分配。2023年9月27日,厦门厦信召开了和解协议履行阶段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非保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表决。2023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送达的《关于2023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报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截至2023年末,该项目融出资金账面本息合计2,384.02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目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150.26万元。

(6)“16皖经02”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在一级市场申购了面值为5,000万元的“16皖经02”债券(票面利率5.8%,起息日2016年7月13日,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代码:136545)。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外经建”)签订《“16皖经02”债券交易协议》,约定安徽省外经建应于2019年7月4日前指定第三方从公司处购买总面值为1,500万元的“16皖经02”债券,并完成价款的支付。截至2019年7月4日,安徽省外经建未能指定第三方履行债券购买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7月8日,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安徽省外经建向公司偿付债券本金5,000.00万元,利息290.00万元及违约金2.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8日),并承担公司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东莞中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本案。2019年7月15日,公司向东莞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安徽省外经建提起管辖权异议,东莞中院东莞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安徽省外经建不服裁定,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广东高院出具“(2019)粤民辖终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已于2020年4月23日进行举证质证,并于4月24日开庭审理。2020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东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莞证券本息合计5,290.00万元,并支付逾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以5,29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9年7月15日期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证券所支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26,460.00元。本案受理费306,4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11,400.00元由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粤民终23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安徽省外经建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安徽省外经建破产重整案件,并已于2021年7月9日在合肥市中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安徽省外经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5月6日,东莞市中院作出“(2019)粤19民初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安徽省外经建银行账户、股权及房产的查封。根据合肥市中院“(2021)皖01破申11号”“(2021)皖01破申67号”“(2021)皖01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外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韵德钻石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德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宏达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与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合肥院作出“(2021)皖01破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末,该债券投资账面本息余额为5,290.00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债券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4,287.80万元。

(7)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2011年10月28日,东证锦信以自有资金3,360万元受让刘勇、刘江、刘乐三人所持有的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灞科技)合计600万股股份,并约定若山灞科技2016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将触发转让协议回购条款,即刘勇、刘江、刘乐应以投资金额加计年化利率12.00%的价格回购东证锦信持有的全部山灞科技股份。后山灞科技2016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东证锦信多次发函要求刘勇、刘江、刘乐三人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未果。2018年6月28日东证锦信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勇、刘江、刘乐三人履行回购义务并连带一次性向东证锦信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共60,465,282.56元及罚息82,232.31元。2018年7月3日,东莞中院正式受理本案。经东证锦信申请,2018年7月27日,东莞中院出具“(2018)粤19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刘勇、刘江、刘乐银行存款60,547,514.87元或查封、扣押刘勇、刘江、刘乐相当于60,547,514.87元的财产。2018年8月14日,东莞中院冻结刘勇、刘江、刘乐持有的山灞科技的股权5,000万股和山灞科技的股权9,294.44万股。2019年1月24日,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6月6日,东莞中院出具“(2018)粤19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刘勇、刘江、刘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罚息、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因无法与刘勇、刘江、刘乐取得联系,东莞中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刘勇、刘江、刘乐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公告期限60日,上诉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后15天。2019年10月21日,东证锦信向东莞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受理申请。2020年7月24日,东证锦信收到刘勇的配偶宋琦云向东莞中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就案涉执行财产(景洪市大沙坝福江苑16幢802号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对该房产拍卖、执行程序。东莞中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粤19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宋琦云的异议请求。东莞中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19)粤19执19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东证锦信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本案执行回款85,749.85元。2022年1月12日,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该强制执行案件。2023年1月3日,东证锦信向首封法院云南省昆明中院及执行法院东莞中院提交《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分配。2023年6月,执行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的房产的《询价结果通知书》,载明拟定处置价格为681,370元。2023年10月19日至20日、2023年11月13日至14日、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2月9日,执行法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刘勇及其配偶名下房产开展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末,该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8)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东证锦信于2014年12月3日与曹典军、张丽萍共同签订了《关于湖南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典军、张丽萍关于湖南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东证锦信以自有资金1,500.00万元认购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谷生态”)2,475,248元新增注册资本,各方约定,若泰谷生态2014年度-2016年度业绩未达标或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将触发转让协议回购条款,曹典军、张丽萍应以投资金额加计年化利率12%的价格回购东证锦信持有的全部泰谷生态股权。因泰谷生态未完成相应业绩且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触发估值调整和请求股权回购情形,经协商曹典军、张丽萍仍未向东证锦信偿付股权回购价款、超额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且已构成违约应计收违约金。2020年3月22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曹典军、张丽萍向东证锦信支付超额投资款、股权回购款及暂计至2020年3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5,409,846.59元,并承担东证锦信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泰谷生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东证锦信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71民初8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张丽萍持有泰谷生态286万元股权;冻结曹典军持有泰谷生态518万元股权;冻结泰谷生态持有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99%股权,其中3,500.31万元为首冻查封,1,449.69万元为轮候查封;冻结泰谷生态持有云南泰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9%股权。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11月20日、2021年3月4日三次开庭审理本案。2021年3月3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971民初8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典军、张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超额投资款1,108,102.38元、资金占用费用(以1,108,102.38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以1,108,102.38元为本金,自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后开始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曹典军、张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股权回购款3,018,087.27元、利息(以3,018,087.27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以3,018,087.27元为本金,自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后开始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327.88元。曹典军、张丽萍未履行生效判决,经东证锦信申请,法院已受理该强制执行案件。2021年11月3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21)粤1971执30433号”《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已查封曹典军名下车牌号为湘AR6668的车辆,查封期两年,由于上述车辆无法查获且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除上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曹典军、张丽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请东证锦信提交可供被执行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并提交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2021年12月13日,东证锦信提交书面说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2022年4月15日,东证锦信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增加轮候查封曹典军名下房产,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16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向轮候查封财产的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022年9月9日,东证锦信应执行法官将本案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要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寄出《关于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执行“(2021)粤1971执30433号”执行案件的相关意见的回复》,明确本案的主要执行财产,以便法官确定受托法院,并请求法官在委托执行受阻的情况下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23年5月30日,鉴于法官反馈本案委托执行申请已被其他法院退回,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续行查封、冻结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同步续行对已冻结、查封财产的执行措施。2023年11月29日,法院出具“(2021)粤1971执30433号”《通知》,载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末,该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9)“鸿志兴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材料,北京华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集资产公司”)诉称,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志兴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在新三板发行上市,于2020年7月停牌,2022年3月摘牌。华集资产公司在鸿志兴公司发行时支付3057万元认购了1680万股股票。现华集资产公司主张鸿志兴公司摘牌的原因在于鸿志兴公司在发行前后存在虚增资产及利润、重大税务及财务混同等违规情形,而对于上述情形,鸿志兴公司未如实对外披露,构成虚假陈述,应当赔偿华集资产公司因投资导致的损失17,138,021.00元、利息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鸿志兴公司的董事及监事曾传书、康健梅、邱敏、邱德星、陈福金、曾勇明、郭丽鸿、卓斌、曾信金等人隐瞒情况不如实披露,应当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挂牌及定向增发的中介服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东莞证券作为鸿志兴公司后续的中介服务机构,均未能勤勉尽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庭审改期通知书》,称因部分当事人需公告送达,本案原定于2023年3月28日的庭审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大通证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3年8月22日,福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24年1月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北京华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1月22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上诉状》等材料,一审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的部分事实认定,提起上诉,申请对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予以纠正。2024年5月6日,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民终489号),因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裁定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已完结。

(四)其他重要事项。

1、债务纠纷。

(1)“16凯迪01”债券违约事件。

2016年9月7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迪生态)发行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12441,下称“16凯迪01”),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在一级市场申购了面值为5,000万元的该债券,该债券票面利率6.10%,起息日2016年9月7日。2018年8月10日,公司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向凯迪生态回售全部持仓债券,凯迪生态应于本债券存续期内第2个年度付息日(2018年9月7日)支付全部回售款,但未能按约支付。2018年8月16日,凯迪生态发布《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凯迪01”投资者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称,目前资金周转困难,预计不能按期支付回售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实际违约。公司已授权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加入凯迪生态的债权人委员会,积极推动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凯迪生态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并于2020年12月17日摘牌,中德证券已提交凯迪生态的破产重整申请。2021年3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鄂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凯迪生态破产重整一案。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已完成相关债权债权申报。2021年6月25日,凯迪生态破产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德证券代表公司参加会议。2021年8月4日,武汉中级院已作出“(2021)鄂01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凯迪生态与江陵凯迪等19家公司作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10月13日,武汉中级院召开凯迪生态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公告了凯迪生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告显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武汉中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11月9日,公司按照《重整计划》选择“现金结合以股抵债清偿”方式,并向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提交《领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指令函》《领受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指令函》。2023年1月9日,管理人公告凯迪生态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2023年6月,公司收到划转的抵债股票6,409,868.00股,已将该项债权核销。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暂未收到清偿现金。

(2)“16申信01”债券违约事件。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信)于2016年9月7日以无担保方式公开发行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下称“16申信01”)。公司于当日通过簿记建档方式成功获得面值为40,000万元的该债券配售额,并于2016年9月9日向该债券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缴款40,000万元,在一级市场申购该债券,该债券票面利率4.08%,起息日2016年9月9日。2018年5月21日,上海华信未能按期足额兑付“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该事项触发了“16申信01”《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情形,且该违约事项发生后连续30个工作日未得到纠正,此情形触发“16申信01”《募集说明书》中的“加速清偿条款”,导致“16申信01”出现债券兑付事由。“16申信01”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于2018年7月19日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宣布“16申信01”所有未偿还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并受“16申信01”债券持有人授权于当日书面通知上海华信于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偿付“16申信01”的本息。由于上海华信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兑付“16申信01”的本息,其行为已构成实际违约。2018年9月10日,公司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未能履行到期债务为由申请上海华信破产。2019年11月12日,公司再次向上海三中院申请上上海华信破产清算。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三中院裁定受理。2019年12月10日,公司收上海华信破产管理人送达的《关于案件受理及债权申报通知》。2020年1月14日,公司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2020年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三中院送达的《通知书》,决定就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实施合并破产清算事宜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听证会。2020年2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20年3月20日,上海市三中院组织召开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3月31日,上海三中院上海三中院出具“(2020)沪03破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前述四家公司破产。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沪03破9号之五”“(2020)沪03破9号之六”“(2020)沪03破9号之十八”“(2020)沪03破9号之二十”“(2020)沪03破9号之二十二”“(2020)沪03破9号之二十三”“(2020)沪03破9号之二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上海市华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等66家公司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2022年4月12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发来的《关于债权分配方案的通知》及法院出具的对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的裁定书。2022年4月26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转入的债权分配款134.35万元。2023年3月6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通知,上海市三中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华信等关联企业破产程序。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项317,350.82元,于2024年2月1日收到华信证券清算组支付的清算报酬100万元,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项23,801.31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破产清算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41,516.55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41,516.55万元。

(3)“17中民G1”债券违约事件。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民投”)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债券代码:143443.SH,下称“17中民G1”),公司申购150,000,000.00元该债券。2019年12月4日,公司向中民投申请在2019年12月26日对债券进行回售。2019年12月23日,中民投与公司签订《“17中民G1”兑付和解协议》,公司同意继续持有“17中民G1”,中民投于2019年12月26日按时兑付上年度利息1,037.60万元,并在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26日及2020年12月26日分别偿还持有债券总额的10%、10%及80%本金及对应利息。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17中民G1”付息款500.00万元,但未收到其他剩余利息,也未于2020年3月26日、6月26日收到兑付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偿还本息。中民投于2020年5月15日成立中民投重组工作委员会,并根据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重组的框架方案》的批复意见,推进具体重组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地实施。2021年1月6日,中民投与公司签订《关于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补充协议》,约定债券到期日由2020年12月26日变更至2021年12月26日,公司同意中民投分两期兑付2018-2020年度利息:(1)于2021年1月8日前按照调整后的票面利率支付2018-2019年度欠付利息70.68万元;(2)于2021年3月31日前按照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兑付2019-2020年度利息570.68万元。中民投已分别于2021年1月8日和2021年3月31日按约兑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签署了《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债权人协议》,加入了中民投债权人委员会。2021年9月24日、2021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民投《关于支持中民投重组实施方案的商请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原则同意中民投重组实施方案,中民投提出债券按照重组方案展期4年加1年展期选择权,自2021年7月1日起债券利率按照经相关监管单位批复的中国民投重组方案调整至2%,2020-2021年度债券利息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前兑付、2021年后每年利息于当年年末前兑付。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复函明确不同意商请函中关于展期、降息与付息的意见,要求其依法履行2021年1月6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或在获批的中民投整体重组实施方案和中民投债委会的框架内协商具体方案。2023年9月1日,公司向上海金融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中民投赔偿本金14,822.90万元,支付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应付未付利息合计933.84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2,783.05万元。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3年9月13日受理本案,于2023年11月9日开庭审理。2024年3月13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判决中民投归还“17中民G1”债券本金148.229,000元及利息9.338,427元,并且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本金148,2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支付逾期利息。202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法院“(2024)沪74执89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获受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14,822.90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13,395.48万元。

(4)“17宜华企业MTN001”债券违约事件。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宜华集团”)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债券代码:101761015.IB,下称“17宜华企业MTN001”),公司申购50,000,000.00元该债券。2020年5月6日,宜华集团未能按期支付2020年应付利息,2020年5月20日,“17宜华企业MTN001”持有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全体持有人均不同意延期至2020年7月25日支付利息;2020年8月12日,“17宜华企业MTN001”持有人召开第三次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同意2020年9月30日前足额偿付2020年应付利息及违约金(延期期间未偿付利息适用利率为每日0.21‰),但宜华集团未能如期支付2020年应付利息及违约金。2021年1月12日,宜华集团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健康”)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宜华集团向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健康”)转让其持有的宜华健康4.00%股权,并将其持有的宜华健康10.00%股权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里程健康行使,同时,新里程健康拟认购宜华健康向其发行的不超过263,309,267股股份,上述事项实施后,宜华集团对宜华健康将不再具有控制权。2021年2月8日,“17宜华企业MTN001”持有人召开第四次持有人会议,会议不同意宜华健康向新里程健康非公开发行股份。2022年5月5日,宜华集团作出《关于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果据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公告》,表明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期中期票据,其行为已构成实际违约。2022年8月1日,公司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宜华集团就上述票据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澄海区法院已受理该案并于2022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2023年2月7日,澄海区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依法对公司持有的案涉“17宜华企业MTN001”(债券代码:101761015)债券予以冻结。2023年2月10日,澄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宜华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17宜华企业MTN001”票据本金5,000万元、利息97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宜华集团交回其持有的“17宜华企业MTN001”中期票据;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3月9日,公司向澄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澄海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等值财产。此外,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5,322.04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债权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4,999.67万元。

2、股权质押纠纷。

(1)“清水源”股票质押仲裁事项。

公司与史振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等合同,约定公司于初始交易日2016年11月28日向史振方提供融资19,000,000.00元,史振方应于2018年5月28日回购,并偿还公司20,786,633.33元。其中,史振方将其合法持有的部分“清水源”股票(证券代码300437)出质于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7年2月17日,该笔股票质押业务触发合同违约条款,随后公司与史振方多次协商还款均无果。2017年5月26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史振方偿还公司21,308,420.72元。2017年7月14日,史振方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提供位于开封的2套房产抵押给公司,并签署借款、抵押合同和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子史祺琳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撤回仲裁申请。2017年11月20日该笔股票质押业务再次触发合同违约条款,随后公司与史振方多次协商还款均无果。2018年1月3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史振方偿还公司19,661,958.64元,并请求裁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18年8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出具了“(2018)粤0304财保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史振方名下价值19,661,958.64元的财产。2018年11月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书,称因案情复杂,决定该案的裁决期限延长至2019年1月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①史振方向公司支付本金17,900,000.00元,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利息33,910.56元,违约金1,709,567.79元,共计19,643,478.35元,2017年12月31日后的利息以17,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率24%计算;②公司对史振方提供质押的“清水源”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公司有权要求史祺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公司对史振方及王继华提供抵押的两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⑤史振方应向公司支付担保费9,831元、保全费5,000元;⑥史振方应向公司支付上一次仲裁费22,710.25元;⑦本案仲裁费199,502元及仲裁员实际开支4,359.23元由史振方承担。2019年1月10日,经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2019年11月25日,深圳中院向公司账户转入执行款15,495,403.93元,扣除已垫付税费及执行费用后实际收到的执行款为12,896,222.79元。2019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史振方及王继华提供抵押的两套房产,成交价合计1,404,338.14元。2020年5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划转的强制执行款项1,450,404.69元。2020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①终结对被执行人王继华的执行;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公司已将该项债权核销。

(2)“新里程”股票质押仲裁事项。

公司与阙文彬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股票质押式业务合同》,约定公司在2017年7月20日向阙文彬提供融资200,000,000.00元,阙文彬应于2018年7月20日回购,并偿还公司212,470,833.33元。其中,阙文彬将其合法持有的股票“新里程”(证券代码002219,质押数量38,000,000股)出质于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1月31日,因阙文彬所持有“新里程”股票被司法冻结,阙文彬未能依约履行购回义务。公司与阙文彬多次协商还款无果。2018年2月7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阙文彬偿还公司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649,166.67元及违约金。2018年2月9日,公司向仲裁院预缴仲裁费用共计1,385,770.00元。2018年2月24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于2018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2018)粤03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阙文彬名下价值200,649,166.67元的财产。此后,阙文彬向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经听证,2018年6月29日,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出具“(2018)粤03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仲裁条款有效,驳回阙文彬的申请。2018年11月14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①阙文彬向公司偿付所欠债务本金200,000,000元及计至2018年2月6日利息649,166.67元;并向申请人偿付2018年2月7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以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②阙文彬向公司支付公司为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100,324元。③本案仲裁费1,386,454元及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17,473元,由阙文彬承担。④公司对阙文彬提供的质押物38,000,000股“新里程”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27日,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受理该强制执行案件。2019年9月17日,深圳中院出具“(2018)粤03执26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阙文彬持有的新里程1,500,000股股票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深圳中院已函商北京一中院参与分配。同时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7月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甘12破申1-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2年6月23日,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12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恒康医疗重整程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完结。截至2023年末,该项目融出资金账面本息合计20,929.33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目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14,123.00万元。

(3)“天娱数科”(王玉辉)股票质押违约纠纷案。

2017年4月18日,公司与王玉辉于签订《股票质押业务合同》,约定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王玉辉提供融资款200,000,000.00元,并约定于回购交易日2020年4月18日偿还282,201,666.67元。王玉辉将其合法持有的部分“天娱数科”股票(证券代码:002354,质押数量20,445,600股)出质于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5月,因“天娱数科”的股价下跌,造成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触发违约条款。公司依约多次要求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前还款均无果。2018年6月25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王玉辉一次性偿还所欠本金118,251,770.01元、利息123,939.38元及违约金1,478,147.13元(违约金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25日),并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2018年7月25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经公司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粤0304财保1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王玉辉名下价值119,853,856.52元的财产。2018年8月31日,因王玉辉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审理本案。深圳中院于2018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仲裁协议效力案件。2018年11月16日,深圳中院作出“(2018)粤03民特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玉辉申请。2019年2月21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恢复仲裁程序。2019年3月6日,王玉辉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要求终止仲裁程序,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19年4月4日出具“华南国仲深发[2019]D3720号”《管辖权决定》,决定该案在仲裁院继续进行。2019年5月24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华南国仲深裁[2019]D647号”《裁决书》,裁决王玉辉向公司支付本金118,251,781.14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以118,251,781.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违约金847,90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保险费59,926.93元由王玉辉承担;公司对王玉辉质押的“天娱数科”股票(14,029,052股)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费860,600元及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7,995元由王玉辉全部承担。经申请,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对王玉辉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由该院受理。2020年6月17日,大庆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王玉辉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同时,因王玉辉向深圳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书面申请,深圳中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立案,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大庆中院裁定中止执行。2020年8月4日,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3民特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玉辉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2020年11月6日,本案恢复强制执行。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24日,大庆中院陆续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变卖王玉辉持有的6,416,547股“天娱数科”(证券代码:002354)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冻结王玉辉在上海泛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33.33万元的股权、西藏柏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出资额500.00万元的股权、奇妙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的股权、北京快乐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5.00万元的股权、北京进取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64.64万元的股权、北京裂变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17.19万元的股权、北京好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万元的股权、北京云中融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47.67万元的股权以及以上股权相应的股息或红利等预期收益,冻结王玉辉向北京金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利达房产)支付的购房款1,083.74万元。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大庆中院划付的执行款项40.00万元。2021年8月16日,大庆中院作出“(2020)黑06执21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王玉辉在金力达房产房款及车位费;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共计1,280.58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3年末,该项目融出资金账面本息合计11,022.12万元,公司经评估该项目预计可回收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9,109.48万元。

(4)“天娱数科”(陈嘉)股票质押违约纠纷。

根据公司与陈嘉签订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等合同,约定公司于初始交易日2017年6月21日向陈嘉提供融资款20,000,000元,并约定陈嘉于购回交易日2020年4月20日向公司偿还26,837,111.11元。陈嘉将其合法持有的“天娱数科”股票(证券代码:002354)中的3,199,325股出质于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6月至8月,因“天娱数科”的股价下跌,造成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触发违约条款,公司依约多次要求陈嘉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前还款均无果。2018年9月25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陈嘉向公司一次性偿还所欠本金12,300,675.96元、利息344,010.35元及违约金125,763.49元(违约金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并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2018年10月17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2018年11月6日,因陈嘉已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审理本案。2018年12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嘉的申请。2019年2月21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恢复仲裁程序。2019年3月11日,陈嘉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要求终止仲裁程序。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审议决定该案在仲裁院继续进行。2019年5月24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9年8月16日出具“华南国仲深裁[2019]D468号”《裁决书》,裁决:陈嘉向公司偿还本金12,300,675.96元及利息、违约金;公司对陈嘉提供的质押物2,463,380股“天娱数科”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陈嘉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保险费6,385.22元;仲裁费143,713元由陈嘉承担。2019年11月6日,公司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受理申请。2020年3月9日,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陈嘉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2020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天水中院划付的执行款2,996,125.24元。2020年10月26日,陈嘉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1)陈嘉应于2020年10月26日前向公司偿还本金150.00万元;(2)于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司偿还本金300.00万元;(3)于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归还全部利息及余下本金。陈嘉已于2020年10月26日向公司支付首期款150.00万元,于2021年4月22日归还第二期款项300.00万元,于2021年10月归还第三期款项699.5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已完结。

3、其他重要事项。

(1)大连营业部客户基金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原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立案侦查,该案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13日,大连中院出具“(2018)辽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于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冻结案外人李文国等5人上交现金、银行存款共计1,469,351.31元,按比例返还各受害人(受害单位)。于雷不服上述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25日,辽宁高院出具“(2019)辽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与该案相关的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①李春香等与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案于雷犯合同诈骗罪,冒用公司名义与受害人签订《泰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违规与部分受害人约定预期收益及担保情况,本案部分受害人李春香、大连顺天阀门有限公司、赵淑凤、刘玉慧、阎聚芬、赵煜红、雷霞、张文峰、宋恩全、赵晨、曹文祥、吴丽萍、林志军、蔡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收益损失暂合计20,013,082.00元,并承担仲裁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等案件。公司就前述案件所涉仲裁协议效力向东莞中院提起确认之诉,东莞中院受理并组织了庭询与听证,认为前述案件应待相关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刑事判决对合同情况的查明,再对案涉合同所涉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和认定。故东莞中院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公司与张文峰、大连顺天阀门有限公司、赵煜红、刘玉慧、宋恩全、赵淑凤、阎聚芬、雷霞、赵晨、李春香的仲裁协议效力之诉。2020年12月18日,东莞中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公司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就前述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公司合计承担16,926,101.09元,公司已履行完毕仲裁裁决书的全部内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等仲裁案件均已完结。

②公司诉于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大连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在任职期间通过伪造合同和公章,假借销售产品的名义,骗取客户资金。上述行为发生后,多名客户起诉公司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截至起诉日,公司已向11名客户共计支付9,092,565.00元。2018年12月27日,公司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于雷赔偿公司9,092,565.00元,并承担公司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沙河口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本案。2019年5月23日,沙河口法院出具“(2019)辽0204民初6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起诉。公司已于2019年6月4日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A.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6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B.本案指令沙河口区法院审理。公司于2020年9月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于雷赔偿公司16,256,847.7元,并承担公司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沙河口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2020)辽020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雷赔偿公司财产损失15,037,462.83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9,341.08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10月14日,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材料,另案对于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雷赔偿公司因赔付投资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该案。2023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于雷向公司赔偿损失24,037,562.81元、律师费1,342,285.00元。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定书》,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

(2)虎门分公司客户基金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月1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及证据材料等文书。据《起诉状》记载,2016年11月,公司虎门分公司营销人员致电向投资者文艳红推介理财产品,称产品系保本保收益类型。文艳红对此予以采信后,于2016年11月24日向公司转账5,100,0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元成稳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9年8月7日,文艳红收到基金赎回款824,917.48元。文艳红认为公司未能如实宣传基金产品,且公司在收到其划付的投资款后再出具合同的行为属于典型欺骗行为,由此导致其投资损失,故其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本金损失5,1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80,332.52元。2020年1月20日,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追加赵淦鸿及陈妙仙为被告的申请书以及答辩证据材料。2020年2月1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2月26日,公司就管辖权裁定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9民辖终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7月2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972民初445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赵淦鸿、陈妙仙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已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23日及2020年11月3日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0)粤197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文艳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文艳红承担。文艳红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于2021年9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2021年12月2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9民终8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文艳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已完结。

(3)聚可同财务顾问合同纠纷案件。

东证锦信于2018年12月28日与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可同”)签订了《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聚可同拟投资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次方”),委托东证锦信为聚可同提供投资方案、风险管理方案、项目调研、投后研究报告相关财务顾问服务。聚可同与其他主体共同投资的东莞市东证锦信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号合伙企业”,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聚可同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东证锦信未持有其合伙份额),于2019年1月14日与北京九宫格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宫格”)、九次方实控人王叁寿签署了《关于受让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三号合伙企业拟受让九宫格持有的九次方股份并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东证锦信已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完成九次方项目投资方案、风险管理方案、项目调研、投后研究报告相关财务顾问工作,聚可同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东证锦信支付了财务顾问费200,000元。2022年1月19日,公司及东证锦信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聚可同以东证锦信、公司为被告,三号合伙企业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聚可同与东证锦信签订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判令东证锦信立即返还聚可同2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判令东证锦信及公司共同连带赔偿聚可同的损失1,0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标准按照年化12%计算,从2019年1月16日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具状之日为3,553,333.33元);判令东证锦信及公司承担聚可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2022年8月1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聚可同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8月25日,聚可同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改判东证锦信向其返还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由公司与东证锦信共同向其赔偿损失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于2022年12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东莞中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12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聚可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2023年9月6日,广东高院作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聚可同不服东莞中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12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广东高院已立案审查该再审申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2357D-01)

光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下设全资子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光大浸辉于2016年参与设立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浸鑫基金”)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浸鑫基金投资的MPS项目出现风险,未能按原计划实现退出,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相关投资方向光大资本或其下属子公司提出诉讼或仲裁。2023年9月,光大资本与浸鑫基金中两家优先级合伙人之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两起案件已经终审并进入执行阶段,经双方协商,已制定执行和解方案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光大资本已分别与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以人民币26.4亿元履行两案终审判决确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其中,与招商银行的执行和解款分期四年清偿,与华瑞银行的执行和解款一次性清偿。截至2023年末,华瑞银行的执行和解款人民币4亿元已经全部清偿,招商银行的执行和解款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偿还人民币7.34亿元,尚未偿还未折现金额为人民币15.06亿元。光大证券于2023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预计负债人民币5.28亿元。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部分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资产计提的财务担保信用损失,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形成的预计负债为2.65亿元;发行人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若干法律诉讼事项中作为被告连带责任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形成的预计负债为0.35亿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2736号)。

截至2023年末,中信证券融资融券融出资金(含孖展融资)较上年末略有增长,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较上年末有所下降,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4,442.92亿元,较上年末略有增长。2023年转回融出资金减值准备7.99亿元,截至2023年末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18.92亿元,较上年末有所减少。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展业宗旨,信用资产质量持续优化,规模增速市场领先;境外业务产品体系和展业模式日益丰富,在实现业务规模增长的同时,业务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截至2023年末,公司自有资金出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较上年末有所上升,自有资金出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平均履约保障比例较上年末有所下降;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为110.33亿元,较上年末有所减少。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1,165.67亿元,较上年末有所上升,2023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转回减值准备13.28亿元,截至2023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57.13亿元,较上年末有所减少。2023年冲回信用减值损失3.65亿元,主要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转回7.29亿元和融出资金减值损失转回6.10亿元。此外,2023年计提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5.06亿元,主要系下属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和存货减值损失大幅减少。2024年1-3月,公司业务及管理费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并转回部分信用减值损失,主要系转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越秀资本子企业广州越秀金蝉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蝉二期”)尚未结束的仲裁案件共1个,金蝉二期和广州越秀康健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康健二期”)与Bison Capit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简称贝森控股)于2020年11月9日签订《徐诺医药(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金蝉二期和康健二期分别受让贝森控股持有徐诺医药(南京)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徐诺医药)2.177%和1.342%的股权,合计持有南京徐诺医药3.519%股权,交易对价为42,445,840.00元。金蝉二期在支付第一笔股权收购款后,因南京徐诺医药无法完成第二笔股权收购款支付条件,即南京徐诺医药在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对Xynomic Pharmaceuticals,Inc.的收购,金蝉二期终止支付第二笔股权收购款。贝森控股关联公司北京贝森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已立案受理,案号为ST2021063,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广东自由贸易区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粤0191财保323号,广东自由贸易区片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金蝉二期持有广州同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及康健二期名下银行存款8,127,806.1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金蝉二期对广州同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账面价值为60,280,397.51元。该案件于2023年12月27日再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裁决。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

来源: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1)对吉粮天裕少数股东的潜在回购义务。

①关于长春中吉久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4亿元出资款的潜在回购义务。2015年12月31日,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天裕”)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吉粮天裕注册资本由212,300.45万元增至272,300.45万元,新増注册资本6亿元由长春中吉久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吉久精”)以货币形式认缴。中吉久精为合伙基金,对吉粮天裕增资的6亿元资金来源于该基金合伙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投入的基金份额,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与吉林信托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回购协议,约定吉林公司在2年内按融资成本8%/年,对吉林信托持有的基金份额实施回购,支付方式为分次支付,按标的份额的实际持有天数每季付息。2017年4月,中吉久精与吉林公司、吉林信托、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合氏璧”)、大连华旗久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旗久精”)、大连华旗以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旗以醇”)签订协议,吉林信托将其持有的6亿元合伙份额中的4.8亿元转让给长安信托,剩余1.2亿分别转让给华旗久精0.3亿元、华旗以醇0.7亿元、大连合氏壁0.2亿元,此外大连合氏壁增加投资1.2亿元。同时吉林公司与优先级LP长安信托签订回购协议,回购长安信托持有的中吉久精4.8亿元份额,按季支付,回购成本为8%/年、期限为2+1年,吉林公司承担了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吉林公司于2019年4月支付长安信托4.8亿股权回购款,完成回购义务。大连合氏璧、华旗久精、华旗以醇为中吉久精的劣后级LP,其共同持有的2.4亿元为附有对赌条款的权益出资,吉林公司与三家企业签署了回购协议,约定2+1年内吉粮天裕在A股上市,如超过约定期限吉粮天裕未能在A股上市,则吉林公司负有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回购成本为2.4亿元+8%/年资金成本。

②关于大连蕴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亿元出资款的潜在的回购义务。2016年1月,吉林公司控股子公司吉粮天裕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吉粮天裕注册资本由272,300.45万元增至372,300.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亿元由大连蕴诚以货币形式认缴。大连蕴诚对吉粮天裕的出资同样附有上市对赌条款,增资协议约定增资之日起36月内首发上市或者借売上市,若达不到该条件则国投吉林生物负有按年收益8%对大连蕴诚持有权益实施回购的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确认回购义务12.4亿元。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中小微企业支持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2021-2023年,海通恒信因终止确认生息资产导致减值准备减少10.45亿元、7.60亿元和7.46亿元。拨备计提方面,2023年,海通恒信拨备计提规模略有下降,公司在计提拨备的同时进行拨备核销,期末减值准备余额保持增长。截至2023年末,生息资产减值准备占生息资产余额的比重为2.97%,不良生息资产拨备覆盖率为265.82%,较2022年末分别上升0.23和13.80个百分点。由于国内宏观环境尚不明朗,公司仍将面临较大的风险管理压力,未来或存在一定拨备计提压力。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1、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银行)诉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集团)、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控股)公司债权回购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闽01民初1262号。涉诉金额:82,783.9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州中院)一审。2021年9月,原告以6.5亿元认购福建阳光集团发行的2021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21福建阳光SCP004”阳光控股对本期短期融资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原告要求福建阳光集团对该超短期融资券进行提前回购,但福建阳光集团未能履行,被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福建阳光集团偿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要求阳光控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江西银行诉阳光集团、阳光控股公司债券回购纠纷案。案号:(2023)闽01民初1263号。涉诉金额:105,645.81万元。福州中院一审。2021年6月,原告以9亿元认购阳光集团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挂牌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21闽福建阳光集团ZR001”,阳光控股对本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福建阳光集团无法清偿到期的前述债权融资计划,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阳光集团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要求阳光控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阳光集团的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江西银行诉阳光集团、阳光控股公司债权回购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闽01民初1264号。涉诉金额:23,286.85万元。福州中院一审。2021年7月,原告以2亿元认购阳光集团在北金所挂牌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21间福建阳光集团ZR002”,阳光控股对本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福建阳光集团无法清偿到期的前述债权融资计划,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阳光集团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要求阳光控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阳光集团的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存续的重大涉诉案件共计18件,诉讼标的总额为207,955.44万余元,均已计提相应减值准备。9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合计金额为76,938.31万元;8件案件已调解,合计金额为120,317.53万元;1件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合计金额为10,699.61万元。为发行人子公司诉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待开庭。

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10)

来源: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

根据金财金鑫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查询日:2024年6月25日),公司本部对外担保中共存在7,359.71万元担保/反担保关注类余额、19,946.72万元担保/反担保不良类余额,合计27,306.43万元,占对外担保比重的为19.86%(截至2024年6月25日对外担保余额为137,485.73万元),且已出现多笔担保诉讼情况,整体存在很大的或有负债风险。跟踪期内公司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同时历史被执行事件执行情况较差。跟踪期内公司新增5起被执行(其中3起为恢复执行),截至2024年7月22日涉及的执行标的合计4.16亿元,涉案原因主要系对外担保,公司执行情况较差。截至2023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仅0.01亿元,执行能力弱。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7649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梁*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9-05

案号:(2023)沪0115民初64088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件金额(元):440,000.00

当事人:某某公司3

当事人:张*

裁判日期:2023-12-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9143号

原告:王**

被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25

范*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伙*,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的案件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3执1442号

执行标的(元):300,249.00

执行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15

谢**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3执1445号

执行标的(元):48,358.00

执行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1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28811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南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2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5执恢48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6民初15339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景*,卞**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9-18

案号:(2024)沪0106民初15356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景*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9-1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鄂0117民初3830号

原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5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执异389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刘**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执复16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7-19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原告重庆磬石臻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何*玉、胡*,高*强,强*凡,杨*,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义,童*光,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李*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蔡月波,重庆树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中迪医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3)渝87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4-07-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川0105民初13305号

原告:李**

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陈*等5个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09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09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28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28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田**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29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白**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15财保法第2002号

被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423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07-16至2027-07-15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15财保法第2003号

被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2363.8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07-16至2027-07-15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洪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430,000元用于回购原告国新证券持有的四川天喜车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国新证券支付违约金(截至2023年11月11日为1,377,875元,自2023年11月12日起以欠付股权回购款余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29 42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负担。

刊登日期:2024-07-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3199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马**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0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北京金融法院对原告长沙友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京74民初1091号】,目前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长沙友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瑞虹、被告华龙证券、被告赵宏志、被告李纪元、被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被告周权、被告解平海、被告陈海、被告陈曼曼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刊登日期:2024-07-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民终11007号

上诉人:罗**

被上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广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7661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徐**

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孙*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5)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5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毛**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4号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施**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414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徐*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77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被告:赵**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9月04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伊宁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案。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4542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周*

被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4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辽0103民初13950号

原告:王**,郑**,赵**

被告: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4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446号

原告:顾*

被告: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曹建峰,天津峰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3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3004号

原告:曾*

被告: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山东欣昊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坊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4个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法院公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21380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人: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4-07-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浙07民初594号

原告:铜陵铭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2

案号:(2024)浙07民初483号

原告:周**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2

案号:(2024)浙07民初482号

原告:魏*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89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0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16894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金**

被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9民初6380号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3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369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丁**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

案号:(2024)粤0305民初19374号

原告:吴**

被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29

案号:(2023)粤0305诉前调32516号

原告:吴**

被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2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6183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业隆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徐汇分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徐汇区零陵路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0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同德普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张友秋、贺杰、宋洪胜、李爱国、许本法、杨宝华、张新燕、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瑞华所公告送达(2024)鲁民终523号民事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4-07-23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2887号

原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宇**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民终343号

上诉人:褚**

被上诉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12962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盛**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开庭公告

原告:朱**

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纠纷

法院: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89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0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4557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李*

被告:柴**,慈溪七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9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5339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汐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30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3034号

原告:朱*

被告: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其他民事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022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金**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8

北京蓝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孟**诉聂**、杜*、陕西衡林置业有限公司及北京蓝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送达(2023)陕0104民初122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

刊登日期:2024-07-18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孟长安诉聂**、杜*、陕西衡林置业有限公司及北京蓝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送达(2023)陕0104民初1219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

刊登日期:2024-07-18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孟长安诉聂**、杜*、陕西衡林置业有限公司及北京蓝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送达(2023)陕0104民初122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

刊登日期:2024-07-18

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南家君财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嘉虞汇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上海浩涵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上海嘉虞汇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2997万元范围内、上海浩涵投资有限公司在1047万元范围内、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717万范围内、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597万元范围内、青岛淳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402万元范围内,对(2022)陕 0112民初 11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1068530.75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案号为(2024)京0102民初10473号,现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

刊登日期:2024-07-22

富鼎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白**起诉被告富鼎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刊登日期:2024-07-17

广西金榕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富庞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庞*莉、庞庞*勇及第三人广西再生资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榕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桂0103民初21098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7-24

河南信息产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15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河南信息产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科晟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928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邓**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7

六安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六安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冲、骆*鸣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4民初7611号,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

刊登日期:2024-07-19

上海都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5104号

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原告:上海都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杨**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01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4841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徐州华美琦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逯**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247号

原告:马*

被告: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6

案号:(2024)沪0115民初44493号

原告:黄**

被告: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4556号

原告:杨*

被告: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6-11

上海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74民初219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文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石**,朱**,李*,李**,苏州世豪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30

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8231号

原告:朱**

被告:上海瑞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30

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闽0102民初314号民事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4-07-17

深圳市广融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

原告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广融恒金丽阳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广融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容壹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栗维军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2024)辽0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珠海市广融恒金丽阳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广融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就本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刊登日期:2024-07-19

万众创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10765号

原告:上海龙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万众创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1

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新疆股权投资中心)与被告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疆能源产业基金)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依法向新疆能源产业基金公告送达(2023)新0104民初1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新疆股权投资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96.54元,由原告负担。

刊登日期:2024-07-26

案号:(2024)新0104民初5826号

原告:步**

被告: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6

镇江伏羲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24)苏1181民初4548号原告镇江伏羲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诉朱**、江苏华梓车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刊登日期:2024-07-18

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刑初44号

案由:涉嫌贷款诈骗

原告: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

被告:冯**

法院:上海市一中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4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终1111号

上诉人:王**,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8

淄博盈科嘉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12民初28589号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淄博盈科嘉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上海嘉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51民初6880号

案由: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原告:邹**

被告: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30

案号:(2024)沪0151民初6730号

案由: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原告:张**

被告: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3

上海中广云证券咨询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4599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单*

被告:上海中广云证券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0

国富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324号

原告:袁**

被告:国富期货有限公司,上海银科创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6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74民初173号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原告: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被告:方**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29

案号:(2024)沪74民初360号

案由: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原告: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被告:周**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30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375号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原告:刘**

被告: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22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08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与被告海南宇创未来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062号

原告:福建加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辉期货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3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

案号:(2024)粤0106民初18208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邝**

第三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16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842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被告:上海鞍城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东方海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阳北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29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民终413号

上诉人:长沙世茂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31

案号:(2024)沪民终419号

上诉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31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等、第三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上海金融法院定于2024年7月23日下午14时15分在上海市福州路185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5-2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汇宾支行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黑民终476号

立案时间:2024-03-13

案号:(2024)黑01执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汇宾支行对上述第一、二、 三、 四、 五、六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三、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一审案件受理费88,065.91元,由哈尔滨域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4 032.96元、黑龙江省晟杰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4,03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676.13元,由C某某负担47,338.07元、浦发银行哈尔滨汇宾支行负担47,338.06元。C某某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 864.8元、实际预交63,496.01元,多预交的631.21元一并予以退回。

失信被执行人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

案号:(2022)京0101行审507号

案由:行政复议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

被执行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支持]

裁判日期:2022-04-02

案号:(2022)京04民特230号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驳回]

被申请人:北京新致君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2-06-13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09

案由: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庆*

刊登日期:2024-07-09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号:(2024)吉0113执1365号

执行标的(元):212,953.00

执行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1

案号:(2024)苏07民终3568号

上诉人:天津霖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高*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5-31

案号:(2024)川0106民初4793号

原告:李*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5-31

案号:(2024)苏0213民初901号

原告: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3-18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薛**与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的案件

案号:(2021)京0105民初76840号等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4倍杠杆多少平仓,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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